很多人由于法律概念模糊,对现实的侦探工作不了解。导致对侦探有不少质疑和误解。文哥挑主要的一一为大家讲解。
第一个质疑误解,就是关于侦查权和调查权。
我国自“私家侦探”出现至今,围绕着“侦查权”和“调查权”的问题争论不休。
有两种典型误解,第一种,说侦探没有侦查权,把调查行为说成是非法使用“侦查权”;第二种,说侦探没有调查权。
首先要搞清楚侦查权和调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的一种强制性权利。主体是执法机关,只能由公安、检察院和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其他任何团体、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行使。侦查权是带有强制力的一项权利,包括调查、调取、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侦查权体现在刑事领域。
而“调查权”是为了解事实真相而开展查询、搜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提出仲裁和诉讼请求时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要求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也同时赋予其拥有调查权。调查权体现在民事领域。
可以肯定,侦探是没有侦查权,但侦探的工作和侦查权没有一毛钱关系。
侦探没有侦查权,但我国法律法规赋予公民行使一定范围的调查权,而且鼓励公民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在现实生活中,私人侦探采用的调查手段种类繁多,虽然有一些调查手段还有争议,例如跟踪、秘密拍照等,但无论怎么样,私人侦探的调查权并不具有侦查权的强制性,因此也就谈不上对国家侦查权的侵犯。同时,法律还规定,未经过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等证据,只要取证的方式方法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比如,当他人处于公共场所时,所拍摄的照片便属于有效证据,这种证据法庭是认可的。
所以,私人侦探并不要有侦查权,有合法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一样可以从事私人侦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