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甚至法律人士,说侦探是违法的依据是公安部93年发布的《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家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这看似有理有据,实则是片面不专业的误解。
不错,1993年7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决定: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但这个通知在法理上不能作为侦探违法的依据,和侦探是否违法没有一毛钱关系,文哥讲两点:
一、公安部的通知属于管理性规范性文件,它不是法律,说个常识,公安机关针对社会一些比较应急的突出的问题,往往以通知的形式发文,指导本系统部门工作。要知道,任何法律都有处罚举措,此通知没有明确任何处罚举措。所以此通知不是法律。
二、法律、司法解释都有时间效力。更不用说职能部门的通知。人要与时俱进。比如刑法修正案都十一了,你不能还拿着几年、十几年几十年前的刑法来适用现在的案子。再比如,司法解释,也是有时间效力不断变化的。比如最高法院1995年《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认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批复虽然对禁止当事人以偷录的方式收集证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影响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实现,因为在双方当事人存在着利害冲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也不会同意对方制作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鉴于上述情况,最高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偷拍偷录的证据也可以采用。
人要与时俱进,那些法律人士,拿着公安部门二十年前的管理文件,说侦探违法。不怕行内人士说你不专业吗?